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54號
債 權 人 鄭功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誠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正確:誠寶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聲請狀附表支票發票人為「誠實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