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35號
債 權 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順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玫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540905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還款承諾書債務人應付總金額325325元不符)。
㈡提出清晰還款承諾書彩色影本(因原影本債務人簽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㈢提出違約金3593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