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3號
債 權 人 曾桂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國龍、曾桂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318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㈡陳報利息0000000元年息之計算方式及年息9%計算之依據。
㈢請求利息年息8%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