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0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嘉桐兼林金田之繼承人
林焌銘即林金田之繼承人
林俊錡即林金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焌銘、林俊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金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嘉桐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壹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債務人林焌銘、林俊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金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嘉桐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嘉桐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案外人林金田(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2 份,金額總計 113,396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3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林金田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辭世,債務人林嘉桐、林焌銘、林俊錡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林金田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三)詎債務人林嘉桐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03,12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林嘉桐、林焌銘、林俊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金田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