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4號
債 權 人 蔡淑貞
債 務 人 誼榕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展榕
人
債 務 人 蔡佳洵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