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0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張春福即張銘正之繼承人
張秉田即張銘正之繼承人
張春鋒即張銘正之繼承人
張美玉即張銘正之繼承人
張春富即張銘正之繼承人
張錫吉即張銘正之繼承人
張銘松即張銘正之繼承人
張美珠即張銘正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銘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銘正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