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65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張雀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幸福家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