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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15號
債 權 人 康緹樂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翠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