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5號
債 權 人 同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同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廖翠琳即程順發企業社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輪胎之相關釋明資料。
㈣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