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號
債 權 人 串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銘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清晰顧客確認書影本(正常版字體)。
㈢確認聲請狀尾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