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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96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姿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已通知債務人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之證明,及通知日期之證明。
㈡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