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01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冠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9條後段、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冠宏現設籍於臺中○○○○○○○○○,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另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現住居於南投縣○○鎮○○路00號,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綜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