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朱金英
一、債務人朱金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程嘉美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7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朱金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26,32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程嘉美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朱金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經查債務人程嘉美於111年5月12日聲請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規定爰不為更生債權,是以債務人程嘉美應就其更生後之連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二份、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