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08號
債 權 人 劉幼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少了一個「及」字。)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4月28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