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19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覃昭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覃昭雅(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