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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聖文  
債  務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李連雲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連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
      每月為一期)。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連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李連雲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