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債 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賴展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事實理由所述債務人為興聰安有限公司是否有誤?。
㈡確認預繳電費金額新臺幣參仟伍佰陸拾玖元是否有誤?與所附電費繳費單所載金額不符,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釋明遲延費用新臺幣柒佰零玖元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