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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債  權  人  地表最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賴展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係主張對債務人興聰安有限公司有債權存在,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賴展興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