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6號
債 權 人 永續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宸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曾麗芳為「債權人」抑或僅為債權人永續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張金俊為「債務人」抑或僅為債務人易宸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並請具狀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暨提出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