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7號
債 權 人 利城消防安全設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鴻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林鴻昌〞或〝華燿消防工程行〞?如為後者,請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林鴻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