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86號
債 權 人 王安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春宸有限公司(張西西文具百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春宸有限公司(張西西文具百貨)之公司地址為何?
㈢確認請求金額壹肆萬零参伍玖拾壹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雇傭契約書影本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影本。
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114年4月28日」?若為「114年4月28日」並請敘明依據為何?
㈥陳報請求延遲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利息1291元之計算方式。
㈦陳報債務人積欠債權人薪資起迄日期各為何?
㈧陳報債權人工資差額129100元之計算方式。
㈨陳報請求精神損害補償1萬元之法律依據為何?並列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