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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4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寅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寅材  
人                     

債  務  人  陳佳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貳萬玖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寅材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21日邀同債務人鄭寅材、陳佳伶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及約定書」各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0元整,期限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0日止,嗣後展期至民國114年4月30日止(證一),該借款利息採機動利率(目前為年息百分之3.12)按月計付,並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依前項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餘欠金額照前項約定利率百分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債務人「寅材工程有限公司司」於聲請人之授信額度,係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7.5成,聲請人作帳時依中放2.5成及中擔7.5成分別列帳,是聲請人將其中之2.5成列帳號:0000000000000000,貸款本金3,750,000元(甲案)、將其中之7.5成列帳號:0000000000000000,貸款本金11,250,000元(乙案)(證二:甲、乙案逾催管理平台劃面2張)。
    ㈢債務人「寅材工程有限公司」自114年2月20日未依約繳納本息,目前尚欠14,929,400元正(甲、乙案合計)(證二:甲、乙案逾催管理平台劃面2張)。依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業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本案借款既已到期,債務人鄭寅材、陳佳伶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放款借據、約定書及增補約據各乙份。二、甲、乙案逾催管理平台劃面2張。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0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寅材工程有限公司、陳佳伶、鄭寅材
自民國114年0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2%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
寅材工程有限公司、陳佳伶、鄭寅材
自民國114年0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12%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寅材工程有限公司、陳佳伶、鄭寅材
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12%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
寅材工程有限公司、陳佳伶、鄭寅材
自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