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29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煜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