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0號
債 權 人 范昱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安藤、楊欣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徐安藤」或「徐安騰」,並提出債務人徐安藤、楊欣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提出雙方簽立承攬契約書影本。
㈣請釋明分別對債務人徐安藤、楊欣蓓二人請求之釋明資料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