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翔聖、余楹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請求利息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75〞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