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67號
債 權 人 洪黃秋華即大豐金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林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大豐金企業社即洪黃秋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債權人應為合夥之組織型態。)
㈡補正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洪黃秋華之簽章。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