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重山風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IM JUNG SOO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子睿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郭子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