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劉遊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美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標的欄「暨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