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7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宗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蔡宗學之證明資料影本(如:存證信函、回執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