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奕安、林品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確認聲請事項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聲請狀附借據所示林品沂係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之意旨,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