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92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怡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怡靜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號高雄○○○○○○○○○,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顯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