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3號
債 權 人 趙寅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彥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金額、日期各為何?
㈢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轉帳收據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