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34號
債 權 人 王詠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冠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盧冠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支票發票人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不相符)。
㈡確認附表支票發票人為「盧冠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盧冠伯」簽發如附表‧‧‧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支票票號PSA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㈥如欲對債務人盧冠伯請求,並請提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暨釋明文件。(盧冠伯應僅為法定代理人,代田川食品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