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35號
債 權 人 楊婷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5月22日」?請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