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37號
債 權 人 陳雨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4年5月22日」?
㈡提出債權人於台中地院114年4月28日調解成立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樂山水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