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4號
債 權 人 徐天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建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14年2月10日」或「111年4月13日」?
㈢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㈣提出Line截圖imp.INS為債務人王建龍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為債務人王建龍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