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42號
債 權 人 聖強紙器行
傅昱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博科國際有限公司、張富康、詹淑芳、曾小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聖強紙器行之負責人姓名為何?
㈡確認傅昱翔是否為本件債權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對帳單係為聖強紙器行。)
㈢聲請狀末聖強紙器行之印文及簽章。
㈣確認債務人博科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提出請求金額757044元之計算方式。
㈥確認張富康、詹淑芳、曾小姐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暨提出釋明資料。(狀附對帳單客戶名稱為博科國際有限公司。)
⑺陳報張富康之妻之姓名為何?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