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
債 權 人 沈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袁昌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估價單袁先生為袁昌華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