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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0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吳泳陵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泳陵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泳陵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被繼承人吳泳陵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4年3月23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9,534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243元整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繼承人吳泳陵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死亡,惟其遺產無人繼承,既債務人係吳泳陵之遺產管理人,自應於管理吳泳陵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三、戶籍謄本。四、家事公告。五、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4507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34元
李月芬地政士即吳泳陵之遺產管理人
自民國114年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