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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70號
債 權 人 德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信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6,762元之計算式。
㈡提出對債務人陳信宏寄送存證信函之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