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楊宗穎
債 務 人 蔡孟岳兼許秀卿之繼承人
蔡銘宗兼許秀卿之繼承人
蔡朋志即許秀卿之繼承人
蔡語妡即許秀卿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蔡朋志即許秀卿之繼承人、蔡語妡即許秀卿之繼承
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秀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孟岳兼許秀卿之繼承人、蔡銘宗兼許秀卿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蔡朋志即許秀卿之繼承人、蔡語妡即許秀卿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秀卿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蔡孟岳兼許秀卿之繼承人、蔡銘宗兼許秀卿之繼承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