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59號
債 權 人 巫祥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石璨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服務證明書為微樂應用科技有限公司不符。
㈡陳報債權人民國114年4、5月之薪資及資遣金各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