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48號
債 權 人 勝群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昕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