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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95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陳信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陸拾元之違約金及新臺幣參佰零肆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利率有違上開規定,其請求逾第一項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