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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6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施世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家言即許家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