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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36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秀娟  
債  務  人  林泳森即林佩璇之繼承人


            陳秀丹即林佩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佩璇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伍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佩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林佩璇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借款,聲請人於112年7月3日撥付信用借款5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44%計算之利息【現為3.15%】。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貸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㈢上開借款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七條、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九條)。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經查,債務人林佩璇於民國114年3月5日死亡,現被繼承人林佩璇尚欠債權本金395,266元整及如上所述之利息未為償還,相對人林泳森、陳秀丹為繼承人,自應於繼承債務人林佩璇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林泳森、陳秀丹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金管會核准函、線上成立契約乙份、約定書乙份、放
          款往來明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存證信函及回
          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53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5266元
林泳森、陳秀丹
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5日
年息3.15%
001
新臺幣
395266元
林泳森、陳秀丹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3.78%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3.15% 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