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41號
債 權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朴隆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和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蔡育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本件催繳次數?並補正欠繳之實際催繳手續費金額為何。(茲按次計算,於行催繳始發生手續費,須特定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