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
債 權 人 余書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俞金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LINE截圖老魚相機舖為債務人俞金泉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俞金泉(住○○市○區○○街0號6樓之3)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