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丞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計息本金新臺幣8,239元之合法債權讓與通知(茲查得債務人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在臺中分監執行,前民國113年3月1日送達其戶籍地址之債權讓與通知未合法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