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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
債  權  人  趙榮貴  



債  務  人  袁湘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聲請狀所載係依借款所生消費借貸關係,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1年5月30日起算利息,惟依狀附本票未載到期日及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約定清償期為111年5月30日,是以借款期限利息應自清償期翌日即111年5月31日起算,是債權人就本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